广州市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20-02-21 14:21 ![]() 广州市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满足我市职业教育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广州市“广聚英才计划” 子项目“羊城工匠计划”的配套实施文件。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事业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解释以及负责本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和监督。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本办法与市高层次人才政策之间标准认定、政策待遇的衔接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人事手续办理以及负责本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和监督。市委编办负责市本级编制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编制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职业教育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本办法所指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是指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突出科研成果或高水平操作技能的广州市职业教育系统外高级人才。引进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坚持以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为标准。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对口的高级职称或技师资格、优秀的专业职业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六条如果引进的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人才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分为四类:领军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骨干人才。 领军人才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 (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近5年内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相当等级奖项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2名);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杰出人才的范围包括: (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 (六)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中职、中技领域正高级教师; (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近5年内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相当等级奖项二等奖获得者(前2名); (八)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九)直接培养出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专家、教练员(须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名单); 优秀人才的范围包括: (十)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职业教育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国内外知名应用类型高校的专业带头人; (十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近5年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其他相当等级奖项一等奖获得者(前2名); (十二)省级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十三)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或铜牌获得者; (十四)直接培养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获得者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专家、教练员(须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名单); 骨干人才的范围包括: (十五)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十六)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直接培养出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专家、教练员(须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名单);两次或以上辅导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的主教练员; (十七)具有丰富行业经验,适应职业院校专业开发、教学实训、竞赛集训所需的全国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十八)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的人员;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作为第一主编出版有影响的著作1部以上的人员; (十九)拥有丰富行业经验,且在用人单位开设的专业相关领域掌握先进核心技术的大中型企业(工厂)技术带头人; (二十)在专业行业领域的科研、技术创新方面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开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随时受理、限时办结。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十四)款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 (一)方式 用人单位考核引进:由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引进对象的资格条件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引进手续。 (二)程序 1.确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 2.用人单位对拟引进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3.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通过后,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引进单位的负责人须对考察政审结果签名确认。 4.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体检和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研究,同意后视为确定拟引进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十五)至(二十)款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专家委员会考核评价制度。 (一)方式 专家委员会考核引进:市属高职院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的对象进行专业水平考核。 (二)程序 1.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人需求拟定引进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 2.用人单位对拟引进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拟引进对象的能力进行初评。 3.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考核。通过后,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引进单位的负责人须对考察政审结果签名确认。 4.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体检和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研究,同意后视为确定拟引进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可选择享受统一的市高层次人才相关住房福利待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享受的安家补贴和住房待遇。相关经费纳入市教育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引进人员情况和拟确定的人才类别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将通过审批的相关人员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安家补贴。 1.对于入编引进的领军人才: 属于高职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20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150万元安家补贴。 2.对于入编引进的杰出人才: 属于高职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13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10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入编引进的优秀人才: 属于高职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10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60万元安家补贴。 4.对于入编引进的骨干人才: 属于高职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60万元安家补贴;属于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引进的,最高可享受税后40万元安家补贴。 (二)住房待遇。 1.对于入编引进的人才: 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同时按照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政策享受相关保障,具体准入条件、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执行全市统一规定,或享受以下住房待遇:领军人才按每月税后8000元的标准领取10年购租房补贴,杰出人才按每月税后5000元的标准领取5年购租房补贴,优秀人才按每月税后3000元的标准领取5年购租房补贴,骨干人才按每月税后2000元的标准领取5年购租房补贴。 2.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自行解决住房的,从相应职业教育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资金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有效期。每月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 (三)薪酬待遇。 1.对于入编引进的人才: 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其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 2.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 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的薪酬原则上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的2倍,杰出人才为1.5倍,优秀人才为1.3倍,骨干人才为1.1倍,相关经费纳入相应职业教育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待遇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与业绩等协议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每年在广州市工作6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四)岗位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入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协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 用人单位根据市的相关政策协助解决入编引进的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支持高层次人才在引进后按规定设立工作室并担任工作室主持人,发挥专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与入编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不得低于5年,按相关规定明确试用期。试用期未达到聘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安家补贴和住房待遇,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解聘手续。 第十三条 在引进的前5年内,用人单位每年将引进人员考核情况书面报行政主管部门,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对入编引进的人才实行跟踪管理,检验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的业绩与引领示范效果。人才考核由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按管理权限负责。用人单位要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对其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在专业建设、教育科研、帮扶带教、引领示范方面发挥作用情况。考核内容包括本年度开设公开课、观摩课、专题讲座情况;帮扶带教,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情况;开展教研创新,承担教育科研课题、技术创新等任务完成等情况。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承诺,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消其获得的人才资格,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服务对象及办公地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可以高层次教育人才为核心成员引进教育人才团队。教育人才团队的引进由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改革需要和整体布局研究确定。拟引进的人才团队,由市属高职院校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核心成员及其成员进行面试及考核鉴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按专家委员会认定类别享受相关待遇。人才团队其他成员,如达到本办法界定人才类别的,给予对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 入编引进的人才的安家补贴和购租房补贴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分5或10年每年纳入用人单位预算等额发放。退休或不满5年调离广州市职业教育事业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夫妻双方若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时,按就高一方享受安家补贴和购租房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安家补贴,不再享受购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截至引进之日,近十年内曾属广州市职业教育系统编制内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的引进范围。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可视情况追回已发放的资金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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