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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2-17 00:00
文章附图

穗教规字〔20194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2012

(联系人:吴勇,联系电话:22083673)


附件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基〔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公益、自愿原则。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市的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与竞赛性质相符合的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活动举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第九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方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2.活动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或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市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5.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每年8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815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主办方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每年816日至910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二条 每年930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规定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

第十三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区、片区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参赛单位均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七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九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广州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全市性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育局将要求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局有权要求竞赛活动主办方立即停止举办或撤销竞赛活动,以及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文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市教育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举办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市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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